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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龙丽萍、詹前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龙丽萍,詹前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83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猎德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邱尚启,行长。委托代理人黎荣贵、田青,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丽萍,女,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詹前河,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龙丽萍、詹前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217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萧佩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