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呼某与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某,黄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4号原告呼某。被告黄某。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呼某与被告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呼某负担。审判员 郭金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冀江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