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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呼某与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某,黄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4号原告呼某。被告黄某。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呼某与被告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呼某负担。审判员  郭金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冀江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