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2151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兆杰。被告付某,农民。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明 辉审 判 员 王 敬 坤代理审判员 王 希 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尤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