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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执字第0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南通天时实业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南通天时实业有限公司,南通天时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通中执字第0212号申请执行人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FriedrichJüngling。委托代理人孙瀚韬。被执行人南通天时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卫东。被执行人南通天时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红。申请执行人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天时实业有限公司、南通天时药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分会(2010)中国贸仲沪裁字第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通天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实业公司)、南通天时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药业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益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并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83887.92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德益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时实业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天时实业公司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德益齐公司人民币300000元,申请执行人德益齐公司同时放弃其它执行请求。嗣后,被执行人天时实业公司按期足额履行了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830元。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分会(2010)中国贸仲沪裁字第5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建飞审 判 员  吴勇军代理审判员  孙国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加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