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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执字第3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陶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微,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执字第3729号申请执行人陶微。被执行人孙伟。陶微与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速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孙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陶微借款人民币6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陶微与孙伟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由孙伟于2013年11月19日归还陶微人民币20000元,余款45713元到2013年年底付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陶微与被执行人孙伟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由于归还时间较长,故本案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速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平执行员  宋国新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