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赵祁玉与范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祁玉,范玉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473号原告赵祁玉。被告范玉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祁玉与被告范玉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祁玉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祁玉撤回对被告范玉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瑞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