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执裁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李生与齐春革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齐春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李生。被执行人齐春革。本院在执行李生与齐春革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即本院(2012)承民初字第306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齐春革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30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玉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