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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蓟民初字第5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姜阳与刘加江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5281号原告姜阳,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张志保,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加江,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卢宪武,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阳与被告刘加江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阳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亦无反诉,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姜阳负担。审判员  冯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