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2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史莉莉与湖北省思乐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徐齐新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莉莉,湖北省思乐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徐齐新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2714号原告史莉莉,女,生于1988年10月20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建始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选彬,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思乐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叶挺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徐庆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齐新,男,生于1979年9月5日,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莉莉诉被告湖北省思乐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徐齐新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而申请撤回���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莉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史莉莉负担。审判员 黄泽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