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二终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王凤绪、许洪铖与河北金久起重运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凤绪;许洪铖;河北金久起重运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邢民二终字第1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绪,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委托代理人郝明勋,邢台市正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洪铖,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清河县。委托代理人孟昭东,邢台市桥西区长征法律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久起重运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组织机构代码57283572-4。法定代表人宋连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留顺,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王凤绪因与被上诉人许洪铖、河北金久起重运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12)清民二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凤绪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明勋、被上诉人许洪铖的委托代理人孟昭东、金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留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0日,许洪铖借用邢台铸诚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铸诚公司)的资质与邢台云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晖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许洪铖购买王凤绪的彩钢瓦,并于2011年9月6日为王凤绪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河北金久起重运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欠王凤绪在河北云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工程用彩钢瓦款壹拾玖万零壹佰零叁元整(190103元整)欠款人许洪铖2011年9月6号”。2011年10月10日,杜彦生、宋连梅作为甲方与乙方许洪铖、康阳阳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本协议前乙方在外未完工的工程以及未及结算的工程所有债权债务有乙方承担,与公司及甲方没有关系。后王凤绪因一直未收到货款,诉至法院,要求许洪铖及金久公司偿还货款190103元,并自2011年9月6日起支付利息。许洪铖称王凤绪所诉属实。金久公司辩称,其与王凤绪不存在彩钢瓦买卖合同关系,与云晖公司基建工程也没有任何关系,金久公司不是适格被告。金久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法人,对非公司业务形成的股东个人债务没有清偿义务,请求法院驳回王凤绪对其的诉讼请求。原审认为,被告许洪铖以邢台铸诚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承包云晖公司的工程,在承建该工程时赊欠原告彩钢瓦,其承认原告所诉属实,该款应由许洪铖负责偿还。被告金久公司对欠原告的款不予认可,原告又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金久公司不用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说法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对金久公司提交的协议书,虽许洪铖对真实性有异议,但认可该协议书上的名字是自己所签,予以认可。判决:一、被告许洪铖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90103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北金久起重运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02元,由被告许洪铖负担。王凤绪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定性不准,本案应属债权债务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二、许洪铖给其打条应属职务行为,一审判决许洪铖给付货款与事实不符。三、2011年10月10日的协议书第六条应属无效。四、许洪铖将工程款挪用于金久公司基建工程,金久公司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偿还责任。请求改判金久公司偿还欠款,许洪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许洪铖答辩称,在2011年9月30日前,许洪铖是金久公司法人代表,2011年9月6日许洪铖欠王凤绪彩钢瓦款属于公司行为,应由金久公司偿还。金久公司筹建所需款项来源于许洪铖在清河做的几个工程,做工程产生的款项认定由许洪铖个人偿还于法无据。2011年10月10日协议书只在签订的四人间有约束力,不涉及第三人,金久公司对外债权债务不因该协议书而改变,请求依法判决。金久公司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认为,许洪铖借用铸诚公司资质承包云晖公司基建工程,并在施工过程中购买王凤绪的彩钢瓦,该买卖行为属于许洪铖的个人行为,该彩钢瓦买卖关系仅存在于许洪铖与王凤绪之间。金久公司作为独立的公司法人,对许洪铖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给付责任。且许洪铖在2011年10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中也明确承诺金久公司对其此前在外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故应由许洪铖向王凤绪给付所欠货款1901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02元,由上诉人王凤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史勤书代理审判员 冯孟群代理审判员 燕 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勇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