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恢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曲成丽与刘震、张振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成丽,刘震,张振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恢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曲成丽,被执行人刘震被执行人张振邦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张其航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