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垫法民初字第03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彭某某、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垫法民初字第03186号原告彭某某。委托代理人皮某某,重庆市垫江县高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彭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克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