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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58号原告阎某。委托代理人肖博,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644元,由原告阎某负担。审判员 陆 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润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