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58号原告阎某。委托代理人肖博,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644元,由原告阎某负担。审判员 陆 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润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