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15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宜宾市戎宸安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钱隆江、刘兴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1509-1号本院2013年11月4日对原告宜宾市戎宸安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钱隆江、何焕俊、刘兴荣、冷永俊、宜宾天松物资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6页第20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付原告2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100元”有误,补正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1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200元”。该判决书第6页第24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付原告2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100元”有误,补正为:“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00元”。审判员 邓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