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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法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上法执字第106-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艳新,磨红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上法执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石艳新,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马山县XX镇X村XX屯*号。被执行人磨红丹,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XX镇XXX路*号。申请执行人石艳新与被执行人磨红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磨红丹所有的朗逸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桂AV78**)。此外,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冯 林审判员  李枝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凌菲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