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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川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卜清明等与周明、周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清明,缪元蓉,卜清荣,柳红梅,周明,周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川民初字第517号原告卜清明,男,生于1972年2月24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原告缪元蓉,女,生于1972年2月19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原告卜清荣,男,生于1969年12月15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原告柳红梅,女,生于1972年10月19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委托代理人梁迎春,青川县乔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明,男,生于1992年1月2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委托代理人伏永祥,住剑阁县普安镇城北路,系周某的叔叔。被告周静,女,生于1988年4月14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川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勇,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兴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川支公司理赔管理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清明、缪元蓉、卜清荣、柳红梅与被告周明、周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清明、缪元蓉、卜清荣、柳红梅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清明、缪元蓉、卜清荣、柳红梅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清明、缪元蓉、卜清荣、柳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6.00元,减半收取1263.00元,由原告卜清明、缪元蓉、卜清荣、柳红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应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