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晃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刘慧君与李慧玲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君,李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晃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刘慧君,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晃龙,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慧玲,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晃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慧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慧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李慧玲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晃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英军审判员 杨建清审判员 张 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滕林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