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王宝生与程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生,程志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王宝生,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程志刚,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雪坤,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案在审理原告王宝生诉被告程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生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宝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5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王宝生负担。审 判 长 赵 彩 虹审 判 员 么 伟 利代理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欧阳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