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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霞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德为与叶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为,叶志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霞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王德为,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叶志文,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为诉被告叶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为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