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霞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德为与叶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为,叶志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霞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王德为,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叶志文,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为诉被告叶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为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