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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高永明与李增世、邱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明,李增世,邱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181号申请执行人高永明,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高家堡镇人。被执行人李增世,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神木县锦界镇人。被执行人邱建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神木县西沟乡人。本院在执行高永明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增世、邱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二被执行人李增世、邱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私下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李增世按约将房屋交付法院,申请人自愿放弃5万元的租赁费及其他执行请求,执行费660元申请人自愿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