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2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罗霞,罗伟与罗秋福,任群兰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霞,罗伟,罗秋福,任群兰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422号原告罗霞,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苗族,教师。原告罗伟,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大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秋福,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任群兰,女,1970年3月21日出生,苗族,居民。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霞、罗伟诉被告罗秋福、任群兰共有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霞、罗伟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霞、罗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由原告罗霞、罗伟预交4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霞、罗伟负担。审判员 何长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光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