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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巍商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厉金阳与陈海芳、周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金阳,陈海芳,周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巍商初字第578号原告:厉金阳。委托代理人:张鹏。被告:陈海芳。被告:周路明。本院受理原告厉金阳与被告陈海芳、周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金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凌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