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巍商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厉金阳与陈海芳、周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金阳,陈海芳,周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巍商初字第578号原告:厉金阳。委托代理人:张鹏。被告:陈海芳。被告:周路明。本院受理原告厉金阳与被告陈海芳、周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金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凌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