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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民初字第3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王钦礼与张磊、焦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钦礼,张磊,焦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高法民初字第3444号原告王钦礼,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被告张磊,性别:××,××年××月××日出生,××族。委托代理人刘莉莎,高密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婷婷,性别:××,××年××月××日出生,××族,原告王钦礼与被告张磊、焦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展坤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钦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磊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刘莉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婷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10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整用于房产交易,约定使用期限从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12年12月8日止,后双方又同意延长到2013年2月8日,同时约定月利息按2.5%计算,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偿未果,故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50000元本金及自拒还之日起至本金清偿停止之日约定的利息损失,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磊辩称,其与焦婷婷已离婚,这笔借款应该认定是焦婷婷本人的借款,在(2013)高民初字2770号民事调解书中有约定,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偿还,不应当让张磊承担此笔债务的连带责任,应由焦婷婷承担偿还责任。另,借款时原告预先扣留了利息,应按实际出借数额计算;利率约定过高,超出法律规定,不应支持。被告焦婷婷未提出书面答辩,口头辩称,此款应由张磊偿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0日被告焦婷婷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用于房产交易,约定使用期限从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12年12月8日止,月利息按2.5%计算,被告焦婷婷为其出具了收款证明和借款借据,被告张磊在收款证明的配偶栏和借款借据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栏签字。到期后,被告按照月利率2.5%偿还了原告从借款之日起至2013年3月8日四个月的利息。余款经原告多次追偿未果,遂起诉来院。又查明,被告张磊、焦婷婷原系夫妻,2009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3日在本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中协议第四项内容为“双方无共同存款及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现各自占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张磊对原告预先扣留利息的主张,未提供书面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款证明和借款借据各一份、焦婷婷与张磊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提供的(2013)高民初字第2770号民事调解书一份、本院调查笔录两份及当事人陈述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钦礼与被告张磊、焦婷婷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按双方约定期限及时偿还借款。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承担诉讼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利率的约定过高,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调整,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已偿还的利息亦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与借款利息相折抵。对被告张磊辩称借款时扣留了利息的主张,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又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张磊辩称,该笔借款应该认定是焦婷婷本人的借款,应由焦婷婷承担偿还责任的理由,本院认为,借款时两被告仍是夫妻关系,二人均在收款证明和借款借据上签字,应认定此笔借款系家庭共同债务,二人均有义务偿还。双方离婚时对债务承担的约定只对其二人有约束力,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即使二人不存在夫妻关系,张磊以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名义在借据上签字,也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对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同理,对被告焦婷婷的口头辩称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磊、焦婷婷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张磊、焦婷婷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3年3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已偿还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与上述第二相折抵。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张磊、焦婷婷对上述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义务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展坤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訾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