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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余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205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甲。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恺恺。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津津、被告人余某甲及��辩护人陈恺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7日10时25分许,被告人余某甲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电力驱动、后载货物)沿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群丰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群丰路农贸市场门口附近时,与行人罗某花发生碰撞,造成罗某花倒地受伤、经医院医治无效于2013年7月11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余某甲送伤者罗某花去医院就诊,无号牌轻便三轮摩托车由他人驾驶驶离现场。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余某甲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且未登记上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载货宽度超过规定,且在造成交通事故后未及时保护现场,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罗某花系颅脑外伤、颅内出血��发肺部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余某甲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余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陈某、余某乙、丁某、毛某、励某云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文证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认定集体讨论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病历资料、死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接警单、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余某甲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余某甲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余某甲已赔付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辩护人陈恺恺请求对被告人余某甲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  金  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