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丰隆置业(湖州)有限公司、湖州丰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隆置业(湖州)有限公司,湖州丰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春。委托代理人:舒文建、王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丰隆置业(湖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小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丰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小薇。上诉人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丰隆置业(湖州)有限公司、湖州丰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1)浙湖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3年8月30日,道饷公司提起上诉时通过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提交《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审查后同意道饷公司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至2013年11月15日,并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道饷公司如逾期不交,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道饷公司未在上述通知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应当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中,上诉人道饷公司未在我院通知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湖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向阳代理审判员 张玉环代理审判员 王富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