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一初字第01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余波与江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波,江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1375号原告:余波,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江旭,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余波与被告江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波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余波提出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5元,减半收取2158元,由余波承担,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