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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商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海盐红宝石水产有限公司与朱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红宝石水产有限公司,朱国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1041号原告:海盐红宝石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立俭。委托代理人:李海明。委托代理人:沈红飞。被告:朱国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红宝石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国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红宝石水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国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5元,由原告海盐红宝石水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宇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