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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董建设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设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建设,原系东莞市黄江镇宏泰工艺包装厂保安队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委托辩护人张翔,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一诉(2013)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建设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丽丽、李俊林、XX石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事部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建设、辩护人张翔到庭参加诉讼。刑事部分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建设是东莞市黄江宏泰工艺包装厂保安,被害人李某丙系该厂员工。2013年5月底一天,董建设因李某丙下班插队打卡一事与李某丙产生矛盾,并购买一把弹簧刀防身。2013年6月8日,董建设因李某丙下班插队打卡再次与其发生争吵。当日18时许,董建设携带弹簧刀到宏泰厂二楼车间,找李某丙处理其插队打卡一事,双方发生争执,董建设即持弹簧刀将李某丙左颈部及左大腿部捅伤,李某丙被送往医院抢救。案发后,董建设主动打电话报警。后李某丙因抢救无效于2013年7月25日10时56分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丙符合被他人刺伤左颈部致左颈总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林某等证人证言,户籍材料等书证,弹簧刀等物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董建设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董建设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上,被告人董建设辩解:没想致被害人于某。辩护人张翔提出辩护意见:1、董建设有自首情节;2、应定性故意伤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建设是东莞市黄江宏泰工艺包装厂(下简称“宏泰厂”)保安队长,被害人李某丙(男,殁年29岁,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系该厂员工。2013年5月底一天,董建设因李某丙下班插队打卡一事与李某丙产生矛盾,并购买一把弹簧刀防身。2013年6月8日,李某丙下班时再次插队打卡,董建设警告李某丙,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当日18时许,董建设携带弹簧刀到宏泰厂二楼车间,找李某丙开罚款单处理其插队打卡一事,双方发生争执。李某丙威胁董建设“找人搞你”,董建设即持弹簧刀捅刺李某丙左大腿部,现场两个工友见状而动手去制止董建设,但未能制止董建设进一步去捅刺李某丙左颈部。案发后,李某丙被送往医院抢救,董建设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2013年7月25日10时56分,李某丙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丙符合被他人刺伤左颈部致左颈总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勘验、检查笔录东莞市公安局黄江分局作出的黄公(刑)勘(2013)010580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现场位于东莞市黄江镇田美社区板湖村板湖六街宏泰工艺包装厂车间二楼工作区。宏泰工艺包装厂大门北侧保安岗亭门口地面有一处血迹(已提取)。车间二楼第二列靠近车间门口的工作台前地面有一处可疑血迹(已提取)。(二)物证弹簧刀一把:证实被告人董建设作案使用的工具。(三)鉴定意见1、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东)公(司)鉴(法活)字(2013)第345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病历记载,被害人李某丙颈部左侧见一长约2cm纵行刀刺伤口,右侧手掌处大拇指见长4cm挫裂伤口,左大腿外侧见一长约2cm挫裂伤口,李某丙外伤致颈总动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已达重伤标准。2、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东)公(司)鉴(法尸)字(2013)第10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丙经体表检验:左颈纵行6.5cm疤痕;左颈不规则4.5cm疤痕;右颈横行插管处2.5cm疤痕;左右肘内侧可见针孔状表皮剥脱;右虎口处一处1.5cm疤痕;左大腿中段一处2.5cm疤痕。结合李某丙生前入院病历时记载,左侧总动脉破裂及全身多处创口,活动性出血,出现昏迷及呼吸心跳骤停,脑缺血缺氧,并发肺部感染,直至死亡。结合尸体检验情况,心包内、胸腹腔大量淡黄色积液等情况综合分析,结论证实:被害人李某丙符合被他人刺伤左颈部致左颈总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3、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东)公(司)鉴(遗)字(2013)第1543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保安室门口地面上血迹、被告人董建设的左手血迹、被告人董建设的上衣腹部位置血迹、黄江分局送检的刀具刀刃上血迹为李某丙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9.7435472×1019。4、东莞市公安局管制刀具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刀具为一把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刀身长88毫米、宽17毫米、刀柄厂120毫米、总长208毫米,符合管制刀具标准,认定属于管制刀具。(四)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董建设系主动归案,无立功情节。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黄江派出所从董建设处扣押弹簧刀一把。3、李某甲伤情照片:证实李某甲右手中指受伤情况。4、调取证据清单:证实黄江派出所从黄江宏泰工艺包装厂调取监控录像三份。5、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李某丙案发后在黄江医院ICU病房住院,尚未苏醒,无法对其做询问笔录。6、110报警情况登记表:证实董建设案发后主动报警的情况。7、被告人户籍材料:证实董建设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无前科情况。8、被害人身份证明材料:证实被害人李某丙的身份情况。9、被害人李某丙入院抢救治疗材料:证实被害人李某丙住院抢救治疗的情况,李某丙于2013年7月25日10时56分经抢救无效死亡。(五)视听资料审讯及指认现场录像:证实被告人董建设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监控录像:证实案发经过的情况。(六)证人证言1、林某的证言:2013年6月8日18时许,我到黄江镇板湖村宏泰工艺包装厂的二楼A组车间上班,在二楼楼梯口,我看到保安队长(董建设)在一楼问一组班长刘晓龙,这个人(指李某丙)是不是你们组的,刘晓龙说不是,保安队长问李某丙叫什么名字,他没出声,保安队长跟李某丙一起上到二楼A组车间,李某丙站在他平时上班的位置,保安队长就问我他叫什么名字。我问怎么啦,保安队长拿出一张罚款单,上面没写名字,李某丙就说不止他一个插队打卡,那么多人你不罚。保安队长就和李某丙吵起来,我跟保安队长说李某丙是最后一天上班,请不要惩罚他了,因为李某丙已经写了辞职信,还没有交。李某丙说信不信我找人搞你,保安队长说我也不想干了,就从右口袋掏出一把弹簧刀去捅了李某丙的右大腿,这时李某甲想去拉保安队长,但拉不住,保安队长又往李某丙左边脖子捅了一刀,几个同事把他们推开,李某丙的腿和脖子流了很多血,我走到楼下,两名同事跟下去,过了五分钟左右,保安队长也跟着下去。董建设捅了李某丙以后,地上有血迹,我把其他工人上班站人的位置上的血迹清理了。辨认笔录:辨认出董建设就是在车间内捅伤李某丙的保安队长2、李某甲的证言:2013年6月8日17时30分许,厂里下班,李某丙插队打卡被保安队长看见,保安队长说他,他们吵了几句。18时05分,大部分工人在二楼车间上班,保安队长拿着罚款单问班长林某李某丙的名字,这是李某丙就问保安凭什么要罚他款,别人插队你不罚,保安队长说别人插队他也罚,李某丙说反正他都辞工了,你要罚我款,我就找人搞你,队长就说你搞呀,两人吵起来,保安队长说你要搞我,那我现在就搞你,就从右边裤袋里拿出一把匕首来,直接右手拿匕首捅了李某丙的左大腿一刀,我马上去推了保安队长的手,他又继续捅了李某丙脖子一刀,当时我右手中指也割伤了。李某丙流了很多血,其他工友把保安队长拉开,我叫李某丙去包扎,李某丙就跑出去,后厂里有人报警,警察将保安队长带回派出所。辨认笔录:辨认出董建设就是将李某丙捅伤的保安队长。3、钱某的证言:2013年6月8日17时30分,李某丙下班插队打卡,被保安队长看见,保安队长警告李某丙,他们就吵起来。按照厂里规定,保安发现插队的人可以口头警告。18时5分许,保安队长拿着口头警告的罚款单到二楼车间找李某丙签名,李某丙不签,队长说你不签我到时叫人搞你,李某丙说你搞就搞,我早就不想干了,出厂就找人搞你。队长说你搞啊,我现在就搞死你,说完就从口袋中拿出一把黑色匕首,往李某丙左大腿捅了一刀,林某就去跟保安队长抢刀,李某甲也站在李某丙前面,企图挡住保安队长,但保安队长还是冲上去,拿刀往李某丙脖子上捅,当时李某甲向去抓住队长拿刀的手推开,但刀就捅到李某丙的左颈部位置,当时很多血流出来,李某丙还想还手打保安队长,被李某甲拦住,叫他去包扎,李某丙走出车间,保安队长也跟出去。辨认笔录:辨认出董建设就是将李某丙捅伤的保安队长。4、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8日18时许,黄江镇板湖村宏泰工艺包装厂很多工人都上去二楼车间准备上班,我当时也准备上班,这时见到保安队长董建设到李某丙不远处,指着李某丙问班长林某李某丙叫什么名字,并说李某丙下班时插队打卡要罚款,李某丙说为何那么多人插队打卡不罚款,他们吵起来。李某丙说罚就罚吧,坐下来准备干活,这时董建设就上去从身上口袋里拿出一把刀来先捅了李某丙左大腿一刀,接着又捅了他左边脖子一刀,这时车间就很多人上去拉开他们。辨认笔录:辨认出董建设就是持刀将李某丙捅伤的男子。5、吴某的证言:我是宏泰工艺包装厂厂务经理,2013年6月8日18时许,工厂保安拿刀捅伤工厂另一名员工。工厂上下班需要打卡,用的是指纹打卡机,打卡机设在保安室门口,上班时间去打卡,打完卡才到车间工作。工厂有规定员工打卡时不可以插队,如果插队可以警告或记过处分,但没规定插队要罚款。工厂的保安队负责维持工人排队打卡的秩序。(七)被告人供述董建设的供述:我于2013年4月25日进入黄江镇板湖村宏泰工艺包装厂做保安队长,负责维护场内秩序,也就是维护场内员工打卡,不给员工插队,如果插队可以口头警告员工并开罚单罚款10元。大约一个星期前,也就是5月底一天下班打卡时,被我捅的男子(李某丙)就插队打卡,我就上去说他叫他别插队,我当时就瞪他一眼,没说什么。当晚我去吃宵夜途径板湖六街时,遇到李某丙,李某丙就对我说你给老子小心一点,我听到没理他就走了。第二天,我就去板湖村一街上的地摊以25元买了一把匕首防身,防止李某丙对我不利,并将匕首放在宿舍床枕头下。2013年6月8日17时30分,厂里下班打卡,李某丙又插队,我过去说他,李某丙瞪了我一眼,随后走了。我觉得他又在威胁自己,知道他待会要上晚班,于是就上去宿舍吧匕首放在右裤袋内,准备等下找他去开罚单,在开罚单时,李某丙威胁我或打我就拿出匕首捅他。到17时50分许,我见李某丙打卡上了二楼车间上班,我就跟上去二楼车间,李某丙也知道我跟他上车间。我还跟李某丙说你老插队是不可以的,李某丙没说什么。到车间后,我就找车间班长林某,问她李某丙的姓名,李某丙就知道我要给他开罚单,林某当时不知在说什么,我就听到站在我旁边的李某丙骂我说你给老子小心点,老子明天就辞工,明天就弄死你。我就对他说你明天弄死我,还不如我今天弄死你。于是我从裤袋里用右手掏出匕首,并把匕首拿到左手上打开匕首捅了李某丙左大腿内侧一刀,李某丙还继续骂我,我听后很生气,就左手持刀又朝他的脖子左侧捅了一刀,当时李某丙脖子上流血。这时车间内员工和班长就把我拉开,李某丙就捂着伤口跟一名员工下楼去医院。我就下楼去保安室把刀放在保安室的窗台上,用手机打110报警说我拿刀伤人了,后警察就过来把我带回派出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董建设辨认出被害人李某丙;辨认出监控录像截图中本人情况;指认出作案工具及作案现场。被告人董建设所提没想致被害人于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应定性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董建设有供述在卷,称其知道捅刺颈部会致人死亡,但是捅人的时候没想那么多,被告人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仍行捅刺,其具有故意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无疑。上述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张翔所提董建设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建设无视国法,因言语冲突而故意捅刺他人致命部位,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依法处罚。被告人董建设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李某丙用言语威胁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对引发本案具有过错,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建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27年6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绪超代理审判员  郑寒草人民陪审员  张晃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浩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