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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辰民一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唐爱花诉欧银龙 离婚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辰民一初字第576号原告唐某某,女,1979年1月12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被告欧某某,男,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的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亦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某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米 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