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初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唐正彦与聂向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735)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正彦,聂向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735号原告唐正彦,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朝信,蓝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聂向宏,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委托代理人余建华,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正彦与被告聂向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向本院提起(2013)蓝民初字第00012号行政诉讼,由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朱 媛人民陪审员 薛志勤人民陪审员 辛伯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铁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