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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彬执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王彬龙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平,王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422号申请人王小平,男。被执行人王彬龙,男。申请人王小平与被执行人王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彬民初字第00619号调解书和恢复执行申请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彬龙支付申请人王小平案款10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2.50元。在(2013)彬执字第00333号裁定书中已执行案款2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王彬龙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划扣案款7700元,申请人已全部领回,申请人王小平自愿放弃其余款项及案件受理费,并承担执行申请费57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2)彬民初字第006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智昶审判员  王孝民审判员  苏向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