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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唐俊江与尚其桂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俊江,尚其桂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204号原告:唐俊江,男,1953年5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何珍,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定梅,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其桂,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原告唐俊江与被告尚其桂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冰一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杨何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尚其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江诉称:尚其桂于2010年因建房需要找到唐俊江,由唐俊江组织人员为其建房。2010年2月5日,经双方结算,尚其桂欠唐俊江建房款23000元,并出具了欠条。此欠款经唐俊江多次催讨,尚其桂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尚其桂归还唐俊江借款23000元。2、尚其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尚其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经审理查明:2010年唐俊江为尚其桂建房,2010年2月5日尚其桂向唐俊江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唐俊江建房款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此欠款经唐俊江多次催要,尚其桂推诿至今,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唐俊江的陈述及唐俊江向法庭提举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欠条原件一份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从尚其桂向唐俊江出具的欠条内容看,双方约定了欠款人、欠款金额等主要条款,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债权凭证合法有效。作为债权人的唐俊江有权向尚其桂主张民事债权,作为债务人的尚其桂应当履行民事法律义务。故唐俊江向尚其桂主张债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请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尚其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唐俊江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尚其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祖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