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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与张洪民供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张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813号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复,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男,汉族,该单位职员。被告张洪民,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洪民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徐勤玉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