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林增岳与潘爱仙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增岳,潘爱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保字第00345号申请人:林增岳被申请人:潘爱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增岳与被申请人潘爱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增岳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潘爱仙银行存款17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潘爱仙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某区某路某居委会4组某花园某综合楼的门面一间。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增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爱仙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潘爱仙所有的坐落于常德市某区某路某居委会4组某花园某综合楼的门面一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