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商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杰杰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县市涌金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杰杰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辉县市涌金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商初字第1344号原告南京杰杰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翠云大道。法定代表人石春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辉县市涌金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文昌大道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杨大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杰杰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县市涌金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杰杰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杰杰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南京杰杰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苗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陆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