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袁辉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辉光,李洪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袁辉光。被执行人李洪菊。申请执行人袁辉光与被执行人李洪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洪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辉光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100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