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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袁仁强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仁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55-2号申请执行人袁仁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焦耀龙,铜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史敏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燕,公司员工。袁仁强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的(2013)铜耀新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袁仁强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5885.42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同日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袁仁强支付案件款15885.42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38元。2013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向申请人袁仁强支付了15885.42元。执行费138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铜耀新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罗红涛人民陪审员  程晓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署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