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吕永红、吕建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吕永红,吕建金,陈素娇,戴月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90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杨伟明,系该分行行。委托代理人潘国伟,系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容,系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永红,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吕建金,男,汉族,1947年5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素娇,女,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戴月珠,女,汉族,1951年9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公司珠海市分行于2013年11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吕永红、吕建金、陈素娇、戴月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19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会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莫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