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宾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申文萍与罗晓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文萍,罗晓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宾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申文萍被执行人罗晓鸿申文萍与罗晓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文萍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启康审 判 员 邓固红代理审判员 彭 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