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昌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刘淑兰、李树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刘淑兰,李树华,李兴,李娟,李术林,仪敬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商初字第1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被告刘淑兰。被告李树华。被告李兴。被告李娟。被告李术林。被告仪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李兴、李娟、刘淑兰、李树华、李术林、仪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7元,减半收取56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奎友审 判 员 张洪鹏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