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法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石某某、李某某、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委托代理人折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牛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李某某、牛某某(2013)横民初字第0072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15万元本金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某某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15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7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兴 旺审判员 谢 加 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某某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