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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曹英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养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