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法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武冈市展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市展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武冈市展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军,男,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人林少良,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执行经理。被告XX勤,男,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武冈市展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冈市展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展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展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冈市展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夏颖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喻 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