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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归建红与许茂清、德清县新市镇弘大气体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归建红,许茂清,德清县新市镇弘大气体站,宋云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239号原告归建红。委托代理人黄金良。被告许茂清。委托代理人熊庆。被告德清县新市镇弘大气体站。负责人孙建亚。第三人宋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归建红与被告许茂清、德清县新市镇弘大气体站及第三人宋云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归建红以各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归建红要求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归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597元,由原告归建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昆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钱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