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恢字第01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邹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恢字第0164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邹某某。被执行人唐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01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建武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邹某某、唐某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某某、唐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邹某某、唐某某收入人民币7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纪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