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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一终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圣红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汤高树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王圣红,汤高树,六安市恒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裕安区宏远运输服务车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一终字第0070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博爱武,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先琼,该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圣红。委托代理人:刘俊,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汤高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六安市恒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台运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匡光银,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宏远运输服务车队。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圣红、汤高树、六安市恒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裕安区宏远运输服务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王圣红、六安市恒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应军代理审判员  鲍忠琴代理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宝涛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