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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杜成儒与庆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军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成儒,庆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军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杜成儒委托代理人杜成华委托代理人尚鹏飞,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庆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俊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继峰委托代理人陈震,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林,现因涉嫌犯罪羁押于庆阳市西峰区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成儒诉被告庆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军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成儒于2013年11月19日以已与被告王军林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成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成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退给原告杜成儒675元,由原告杜成儒负担675元。审判员  张许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路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