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张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民初字第761号原告宋某,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