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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张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民初字第761号原告宋某,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