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28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宝石与被告张鲁兵、苏永来、乔虎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石,张鲁兵,苏永来,乔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899-2号原告李宝石。委托代理人葛红梅。被告张鲁兵。被告苏永来。被告乔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石与被告张鲁兵、苏永来、乔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宝石负担。审 判 长 朱清华人民陪审员 陈运华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