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鹿商初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黄文辉与黄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辉,黄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鹿商初字第3371号原告:黄文辉。被告:黄国华,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原告黄文辉诉被告黄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文辉起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11年7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万元,至今未还。现请求判令被告黄国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因被告黄国华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本院对其进行了提审。被告黄国华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黄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黄文辉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7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被告黄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